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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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規范履行職責,促進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更好地指導監督、激勵約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2年5月9日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是經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或者聘任,面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組織建設、規范運營、財務會計、市場營銷、綠色發展、技術支持等輔導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工作以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和質量提升為主要任務,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的原則。各地要多渠道拓寬輔導員選聘范圍,豐富工作手段,創新輔導服務模式。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負責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隊伍建設和業務指導。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選聘、培訓、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備、選聘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各地應當根據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數量、產業結構、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學設置輔導員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比例,合理確定輔導員數量。實行輔導員分類設置,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需求,分專業、分產業設立輔導員崗位類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精準輔導服務。
第六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農業農村等部門從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和業務指導工作的人員;
(二)優秀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家庭農場主、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農業鄉土專家、種養能手、農技員;
(四)從事農業農村經濟領域研究的專家和學者;
(五)能夠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的社團組織工作人員和志愿者等。
第七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規范,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愛農業,關心農民,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樂于為農業農村發展做出貢獻;
(二)能夠準確理解和宣傳農業農村政策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
(三)熟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立運行規則,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知識、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
第八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根據專業分工,應當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
(一)財務會計類:具備一定的財務會計基礎知識,熟悉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掌握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要求,能夠熟練運用相關記賬軟件;
(二)市場營銷類:具備農產品流通、產品(服務)營銷、電子商務等相關知識和技能,能夠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超市場、平臺企業、集團采購、單位社區等開展有效對接;
(三)質量標準類:熟悉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認證、品牌建設等標準和流程,能夠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
(四)綠色發展類:熟練掌握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設施農業、土壤改良、旱作節水、農業物聯網和裝備智能化等先進適用農業技術,能夠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試驗示范或者技術推廣應用;
(五)信貸保險類:了解農業信貸保險相關產品及政策,熟悉惠農貸款、農業保險辦理要點及流程,能夠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信貸保險產品。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為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輔導員可以提供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服務:
(一)宣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注冊登記、合并分立、歇業備案、年報公示等業務輔導和咨詢服務;
(二)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合理確定經營服務規模,科學規劃年度任務和中長期發展目標;
(三)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規范建設,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民主管理、財務會計、收益分配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用現代化管理工具,開展財務會計核算、生產銷售等電算化管理,提高經營效能;
(五)指導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法自愿加強聯合合作,促進融合發展;
(六)總結宣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
第十條為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質量提升,輔導員可以提供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服務:
(一)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標準化生產,規范生產記錄檔案,落實農產品產地編碼制度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申報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等認證認定;
(二)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注冊商標,開展品牌化經營,組織推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加產品(服務)展示展銷宣傳活動,拓展網上銷售渠道;
(三)指導農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采取出資新設、收購或者入股等形式辦公司,延長產業鏈條;
(四)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生產經營數據形成融資增信,利用農業保單實現貸款擔保,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貸款可得率。
第十一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可以專職或者兼職開展輔導服務工作,按照聘任崗位要求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采取定期走訪、上門指導、結對幫扶等方式開展輔導服務工作,定期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輔導員每季度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上門指導服務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輔導服務工作記錄。
第十三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非法索取財物;
(三)假借輔導服務之名,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玩忽職守,不履行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