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級航道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高等級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高等級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高等級航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江西省水路交通條例》《航道養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除長江干線以外的高等級高等級航道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航道養護,是指為保證航道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復通航條件的活動。
航道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應急搶通。日常養護包括例行養護和專項養護。
第四條 航道養護應遵循分類養護、突出重點、安全暢通、綠色高效的原則。例行養護堅持周期性養護與預防性養護相結合,專項養護按照長遠規劃、分年實施的原則統籌安排。
以打造建好、管好、養好、運好“四好”航道為目標,按照航道基礎設施數字化、航道養護專業化、航道運行高效化、航道服務優質化、航道管理精細化等“五化”工作要求不斷提高全省高等級航道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高等級航道管養江西模式。
第五條 高等級航道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統稱“省廳”)主管全省高等級航道養護管理工作。
省高等級航道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省中心”)負責全省高等級航道養護管理事務性工作。
各區域航道事務中心和船閘通航中心(以下統稱“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具體承擔所轄高等級航道和航道設施的養護工作。
第六條 高等級航道養護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鼓勵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籌集航道養護和應急搶通資金。
高等級航道年度養護經費(含例行養護經費、專項養護經費和應急搶通經費)由省中心、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編入年度部門預算。
高等級航道養護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或者挪用。
第七條 高等級航道養護工作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施。推進智慧航道發展,推進航道基礎設施信息數字化,推廣應用電子航道圖,推進運行狀態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推廣重要航段航標、水位測量設施應用遙測遙控遙報新技術,推動航道數字化感知監測覆蓋,實行船閘運行狀態實時監控,構建內河高等級航道感知網絡。
第八條 積極推進高等級航道養護市場化,鼓勵養護實施單位向市場購買服務。采取市場化養護的,依法采用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實施單位,做好監督及質量核驗,并加強養護單位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養護計劃與預算
第九條 各區域中心根據全省高等級航道現狀條件、航道維護范圍和標準、航道養護發展需要,提出各自轄區內養護目標、工作重點、養護工程內容、相應保障措施和資金需求報省中心匯總,由省中心編制專項養護工程五年項目庫,報省廳批準后實施。根據高等級航道養護需要和發展實際,可適時對項目庫進行調整。
第十條 省中心應當統籌全省高等級航道年度養護計劃編制工作,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負責所轄范圍高等級航道養護計劃編制并上報省中心初審、匯總,報省廳批準。
高等級航道養護計劃應當包括養護內容、養護標準、工作量、生產安全、質量和綠色環保目標、養護費用等。
第十一條 省中心、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應當根據批準的高等級航道年度養護計劃和財政有關要求編制高等級航道年度養護預算,按相關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當養護計劃與預算安排不一致時,省中心、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養護預算對航道年度養護計劃進行調整,并按原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高等級年度航道養護預算含例行養護預算和專項養護工程預算兩部分內容。省中心應當根據批準的航道年度養護計劃和財政有關要求編制航道年度養護預算,按相關程序申報審批,并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組織實施。
例行養護預算實行與航道里程、性質、現狀等級等要素相結合的定額化管理制度。
要求列入年度養護計劃的專項養護工程原則上應當從項目庫中選取。
第十四條 專項養護工程完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做好審計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例行養護
第十五條 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應根據高等級航道維護范圍和標準,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等要求,組織實施例行養護工作,保障高等級航道暢通和航道設施、管理服務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各區域中心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實施航道養護。航道例行養護作業可由各區域中心承擔,不具備承擔養護作業條件的區域中心,其管轄范圍內養護作業應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作業單位。
第十七條 各區域中心應當根據航道條件和航運需要,科學編制航標配布圖,報省中心批準后組織實施。做好航標的設置、調整、檢查、保養及維護,做到航標位置準確、顏色鮮明、燈光明亮、結構完整、穩定可靠。
第十八條 航標檢查內容和周期應當符合《航道養護技術規范》、《內河航標技術規范》的規定。建立航標異動報告制度。航道突變或航道內出現新的礙航物時,應立即采取調標措施并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對變化頻繁的淺灘航道,應根據航道實際情況自行調整航標。
第十九條 各區域中心應加強航道綜合巡查,高等級航道養護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按航次做好巡查記錄,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處理到位。
已建立數字航道的航段,航道巡查應采用現場檢查與電子巡查相結合方式,現場檢查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探索開展無人機巡航,逐步替代傳統型巡航方式。
第二十條 建立高等級航道水下斷面監測、水位測報公告等相關制度,結合監測情況適時開展航道河床演變研究分析。
第二十一條 航道通航狀況改變或者航道實際尺度臨時不能達到維護尺度時,所屬的區域中心應當提前通報當地交通運輸(海事)執法機構,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航道的通航維護尺度。
第二十二條 各船閘中心應當做好通航建筑物日常監測、養護等工作,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
通航建筑物養護已有管理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專項養護
第二十三條 高等級航道專項養護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長河段航道圖測繪;
(二)單灘疏浚工程量20萬立方以上的養護疏浚;
(三)投資在400萬元以上航道整治建筑物維修和信息化系統維護;
(四)大型障礙物清除;
(五)航道研究分析;
(六)其它規模較大、技術復雜、需要集中作業的養護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專項養護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專項養護技術方案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一階段設計文件,其中特別復雜的,可做二階段設計。
技術方案或設計文件由省廳審批,對于較為復雜的專項養護項目可以邀請專家參加評審。
第二十五條 工程類專項養護項目可參照水運工程監理有關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養護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事項按程序進行采購。
第二十七條 高等級航道專項養護項目完工后,省中心應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實行交工、竣工合并驗收制。
專項養護項目竣工資料應當完整、準確、系統,符合歸檔要求。
第二十八條 高等級航道專項養護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實施完成,項目完成符合技術方案或設計要求,項目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
第五章 應急搶通
第二十九條 省中心應當制定高等級航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廳審批并公布。各區域中心、船閘中心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引起的航道災情及高等級航道突發事件等航道應急事項,應當按應急事件管理要求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因臺風、暴雨、洪水、干旱、地震、滑坡等自然災害及突發事件、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航道損壞、阻塞等情況,短期內可能造成大量船舶阻塞或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應當按照職責和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搶通。
第三十一條 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應當保留高等級航道應急搶通工程的相關影像、文字、圖紙等資料。省中心應按照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要求做好內河高等級航道搶通補助資金申請材料整理、上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發生航道突發事件需要實施航道應急搶通項目的,可由省中心及其所屬的承擔應急搶通職能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不具備自行實施條件的依法采用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實施單位。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省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所轄高等級航道的維護范圍、維護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復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務信息。
高等級航道主要淺灘水深信息應當每日公布一次。
第三十四條 航道通航狀況改變或者航道實際尺度臨時不能達到維護尺度時,所屬的區域中心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當地交通運輸(海事)執法機構收到通報后應發布相應的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五條 通航建筑物停航檢修應當報經省中心同意并提前30天向社會公告。同時抄送省廳及當地港航、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等其他相關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高等級航道養護工作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航道養護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年度技術考核,實行分類考核。例行養護技術考核以現場檢查、定期抽查結果作為主要依據,專項養護工程技術考核以驗收結果為主要依據。
省廳應當采取重點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高等級航道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中心應當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對全省高等級航道養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核查。
各區域中心和船閘中心應當所轄高等級航道養護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技術核查。
省中心應建立養護技術考核獎懲機制。對考核優秀單位,予以適當獎勵。對年度技術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取消當年評先資格;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取消各級評優資格,并依規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匿、謊報或者拒絕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區域中心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省中心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高等級航道,主要是指現有的和規劃建設為可通航千噸 級船舶的三級以上航道,個別地區的航道受條件限制為可通航五百噸級船舶的四級航道。
第四十條 進出軍事港口的專用航道不適用本辦法。其他單位的專用航道由專用單位負責養護,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接受航道養護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