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和應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和應用高地
若干政策(2.0版)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加快推動“人工智能+”行動方案》,加速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術賦能千行百業,推動我省率先進入通用人工智能時代,制定如下政策。
1.強化重大應用場景供給。設立人工智能場景創新項目,支持面向“人工智能+”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公共服務、社會民生等開放場景機會,鼓勵圍繞優勢細分行業創設典型場景,每年發布一批應用場景創新重點任務并組織“揭榜掛帥”,對揭榜成功的項目給予不超過場景開發投入的20%、最高1000萬元支持。(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設科學研究領域人工智能應用基地,按不超過項目主體當年研發投入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有關市人民政府)
2.促進垂類模型應用。開展省級通用人工智能場景應用標桿評比,對評選優秀的案例給予場景開發投入的20%、最高100萬元支持。本條款與第1條中應用場景揭榜項目政策不重復資金支持。(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支持通用人工智能創新產品申報省“三首”產品。依法依規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采用首購、訂購等方式采購,促進產品研發和示范應用。(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3.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升級完善省級智能算力統籌調度平臺。(牽頭單位:省數據資源局)鼓勵企業、高校院所利用智能算力資源開展科技創新,省級根據調度平臺中算力實際使用量,對企業、高校院所等算力使用方(自建自用除外)給予不超過算力總支出20%的支持。(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數據資源局,有關市人民政府)
4.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通過“揭榜掛帥”、“賽馬”等方式,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中支持通用大模型、垂類模型、數據標注創新、安全可控技術以及通用人工智能其他路徑探索的應用研究。(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數據資源局)在省自然科學基金中設立人工智能賦能科學研究項目指南,重點支持青年人才使用AI科研工具開展基礎研究。在省科技計劃項目中設立AI青年科學家項目指南,支持青年科學家開展垂類模型研發、工程化創新和非共識項目等攻關。(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5.舉辦創新應用活動。舉辦通用人工智能創新應用全國大賽,努力打造成為全國性著名賽事,對創新能力強、市場前景廣、應用成效顯著并在皖轉化的獲獎項目,省市統籌相關基金資金,給予股權投資、債權投入、人才獎勵、大賽獎金等創新創業政策支持,最高支持3000萬元。(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鼓勵國家級學會在皖舉辦人工智能領域高水平、高規格學術研討、產學研對接等活動,根據活動規模影響予以支持。(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6.支持產業集聚發展。支持各地政府和經營主體爭創省級通用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園區。適時開展園區績效評價并分類予以獎勵,最高500萬元,用于企業培育、平臺建設、服務能力提升等。對獲得《安徽省支持未來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支持且所屬領域為“通用智能”的省級未來產業先導區不重復資金支持。(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7.強化人才保障。對符合條件的通用人工智能領域企業創始人、核心骨干,開辟人才認定綠色通道。(牽頭單位:有關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委人才工作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完善人工智能領域人才支持政策,加大對青年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支持。(牽頭單位:省委人才工作局;配合單位:省科技廳)
8.構建金融支撐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等引導作用,撬動保險、信貸、基金等社會資本投向通用人工智能產業。(牽頭單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加快運營總規模不低于200億元的省人工智能產業主題基金,以參股方式支持市國資平臺、經營主體等設立通用人工智能領域子基金,滿足企業和項目資金需求。(牽頭單位:省科技廳)建立健全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的基金管理有關實施細則。(牽頭單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廳、省國資委)
9.加大宣傳培訓力度。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開展通用人工智能領域培訓活動、推介活動、戰略咨詢研究等,提升全社會認知水平。(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對皖北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支持資金可上浮20%。2023年10月印發的《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和應用高地若干政策》同時廢止,對已享受政策并分期執行的,按原政策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