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關部門:
《昌吉州數字政府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州
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
認真貫徹落實。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 年1月17日
昌吉州數字政府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州數字政府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
約建設、加強業務協同、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開發,提高
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昌吉州數字政府建設規范、有序和健
康發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州直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使用州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運維
的數字政府項目。上級專項資金、援疆資金及自籌資金等非本
級財政出資的數字政府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涉密數字政府項
目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并按照《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保密管
理工程規程(試行)》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條 按照“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
的原則,全州數字政府項目實施統籌規劃、設計、資金、建設、
驗收、運維。對基礎性、全局性、復用性公共政務服務類系統
實行統一建設及統籌管理。對業務領域性和監管性強的系統實
行專業建設及分類管理。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在自治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數字政
府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負責數字政府項目的規劃、評估、
審核、監管等工作,建立數字政府項目聯合會審機制,協調解
決有關問題。- 2
第二章 需求編制和上報
第五條 實施政務上云,各部門數字政府項目建設必須依
托全州統一的政務云、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
臺、密碼服務平臺等開展集約化建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數
字化應用系統,原則上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標,
逐步遷移至州電子政務云平臺。
第六條 州直各部門單位對于需要縣市(園區)共享協同
的數字政府項目,應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
享協同”的原則建設,并加強與已有項目的銜接。項目建設單位
應當加強對縣市(園區)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
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
第七條 除涉密項目以及按國家規定必須在專網運行的項
目以外,新建的數字政府項目均須部署在政務云平臺,原則上
不再新建機房。
非涉密項目原則上均要提供數據接口。
第八條 州數字化發展局根據財政預算編制計劃征集州直
各部門下一年度的數字政府項目建設需求,建設目標、主要內
容、技術路線等相似的項目不得拆分申報。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移、運維的數字政府項目- 3
均需申報,不得未批先建(實施)。
第十條 各類申報項目,需按照自治區要求提交項目申報
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主要任
務、建設地點、項目建設依據和必要性、項目績效目標,擬采
用建設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術方案。建設類項目提交項目技術方案,需包含
集約化建設分析(列出需依托的政務網絡和統一納入公共項目
的建設需求等)、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系統及數據安全防護、密
碼應用、軟硬件產品關鍵部位選型等內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
包含信息防護內容。運維類項目需提交運維實施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對下列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一)信息基礎設施、公共支撐平臺、通用軟件開發等基
礎性資源共享的數字政府項目。
(二)國家或自治區要求建設的、有明確建設任務和時限
要求的數字政府項目。
(三)列入年度州黨委、州人民政府重點工作部署或民生
類工程的數字政府項目。
(四)其他有建設必要性的數字政府項目。
第十二條 數字政府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一)單獨新建或擴建非涉密機房、數據中心、云平臺以
及公共支撐、數據資源等,新增采購非涉密服務器、存儲設備、
服務端網絡設備等硬件設施的項目;- 4
(二)單獨租賃互聯網出口線路的項目和未整合到電子政
務內網或外網的專網租賃項目;
(三)不在政務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項目,不遷移到政務
云的非涉密升級改造項目;
(四)軟硬件產品關鍵部件不符合相關測評要求的;
(五)不符合密碼應用或網絡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
大安全保密隱患的數字化項目;
(六)技術路線落后,屬于淘汰產品和高耗能產品的數字
化系統;
(七)需求或績效目標不明確、內部系統整合不到位、數
據共享要求落實不到位的項目;
(八)原項目尚未竣工驗收的升級改造類項目。
第十三條 各州直部門、園區數字政府項目存在第十二條
所列情況,但因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或條線業務特殊需要確
需建設的,須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書面
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四條 聯合會審由州數字化發展局牽頭組織,各成員
單位根據工作職責重點從項目集成共享、安全監管、等級保護、
投資匡算、密碼應用、關鍵部件選型、資金安排等方面提出意
見,由州數字化發展局綜合出具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一)州數字化發展局負責州本級數字政府規劃和電子政- 5
務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電子政務云平臺等基礎性資源共
享項目的建設和運維管理;負責統籌指導各州直部門單位、國
有企業、各縣市(園區)數字政府項目建設;負責州本級數字
政府信息化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數字政府項目
聯審,根據聯審成員單位對數字政府項目的審核意見,出具行
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二)州黨委機要保密局負責項目密碼保障系統建設方案
的審核,指導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備案和核心設備采購選型。
(三)州公安局指導網絡安全相關工作,負責網絡安全等
級保護備案工作;對已建成項目不定期開展安全等級風險排查,
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四)州發改委負責對經相關部門聯合會審的新建、改建、
擴建、技術改造等項目,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進行
審批立項。
(五)州財政局負責做好州黨委、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政
府項目資金保障工作,按程序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和
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數字政府項目資金來源于財政資金的,需按程
序納入州財政預算或經州人民政府重大財政支出專題會和州黨
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審議。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50萬元及以下(不包含運維費用)的
數字政府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
例自行組織實施,不得拆分項目回避聯合會審。設備采購類、
涉密類、等保密評類項目需按照相關規定由州黨委機要保密局、- 6
州公安局根據職責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50萬元及以上(不包含運維費用)的
數字政府項目原則上必須進行聯合會審。其中:項目資金50萬
元(含)至200萬元的設備采購類、涉密類、等保密評類項目
由州黨委機要保密局和州數字化發展局、州公安局根據職責審
核出具意見后,由項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組織
實施,不再進行聯合會審程序。
第十八條 數字政府項目在完成批復立項后,應及時向數
字化發展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 縣級及以下數字政府項目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立
項審批和資金撥付。縣級及以下應堅持以應用為主,承接使用
上級部署的各類應用系統,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園區)探索建
設本區域內特色應用場景。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
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
強化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
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標采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
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州數字化發展局出具的
審核意見、發改委的立項批復和財政部門的預算批復,按照實
施計劃和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組織項目的招標及實施。- 7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密
碼法》、自治區密碼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要求,同步規
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項目實施進度。對
于建設開發類項目,合同約定的建設周期不應超過三年,原則
上應約定不少于一年的免費運維服務期;對于硬件采購類項目,
合同約定的建設運維期不低于五年。
第二十四條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竣工
驗收管理辦法》,項目建成后經試運行正常,項目建設單位應及
時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向州發改委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由
發改、財政、數字化發展、檔案等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
專家組建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未經過竣
工驗收的項目,不得安排運維經費。
第二十五條 根據《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
見》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全流程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涵蓋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項目運行監控、績效評價
等相關工作,并按照時間節點報送州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六條 項目立項批復意見出具1年后,仍未啟動政
府采購的,應重新進行項目申報。
第二十七條 加強項目知識產權保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
在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項目建設完成后形成的項目成
果及相關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實現系統(平臺)復制平移。- 8
第六章 資金保障和運維管理
第二十八條 數字政府建設項目資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
整合存量資源,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州財政局統籌
資金做好數字政府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保障。對州級基礎設施
類、支撐平臺類、跨部門共建類等數字化公共項目建設經費納
入州數字化發展局預算,予以重點保障。
第二十九條 新建數字政府項目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項目
免費運維期限及運維期結束后每年需支付的運維資金。項目年
度運維經費一般不超過建設成本的10%。
第三十條 加強數字政府項目運維經費管理,原則上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運維經費:
(一)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
(二)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
全隱患的;
(三)未依托政務網絡和政務云承載的非涉密數字政府系統。
第七章 信息化專家庫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州數字化發展局負責制定信息化專家庫管理
辦法。信息化專家庫遵循“統一建設、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
范使用”的原則,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立項評審的專家抽取,遵循“分類隨機抽
取”的原則。根據待評審項目所屬類別,從信息化專家庫中隨機- 9
抽取相應類別的專家。
第三十三條 各項目需求單位可免費申請使用信息化專家
庫,用于項目咨詢、內部評審、合同驗收等工作。專家服務費
由州數字化發展局申請財政資金統一支付,各單位不再單獨列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
的緊急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投資形成的系統、平臺等政務數
據資產歸政府所有,由州數字化發展局統一調度和統籌使用,
建立完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標準體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
享利用。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數字政府項目由各縣市數字化發展局
統籌負責,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昌吉國
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昌吉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數
字政府項目由州數字化發展局統籌負責,并需確定各園區負責
數字化發展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數字化發展局負責解釋。自治州
數字政府項目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