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相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臺州市本級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文化旅游發展政策的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臺州市本級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臺州市本級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臺州市財政局 臺州市委宣傳部
臺州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0年7月23日
臺州市本級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臺州市本級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 浙江省文物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文〔2019〕54 號)、《中共臺州市委 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臺市委發〔2019〕88號)、《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臺政函〔2014〕10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安排,列入年度預算;用于支持我市精神文明建設、文化旅游事業建設和發展、文化旅游產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1.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2.黨的創新理論宣傳宣講活動;
3.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融媒體建設;
4.影視公共文化服務及產業發展;
5.突發事件輿論引導機制建設;
6.文藝精品創作的扶持與獎勵;
7.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及群文賽事;
8.網絡文化建設;
9.宣傳思想、文化旅游人才隊伍建設。
(二)文化、旅游事業建設和發展
1.文化和旅游宣傳相關工作;
2.文化和旅游對外交流與合作;
3.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農村文化禮堂、和合書院等基層文化陣地建設、管理和使用;
4.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
5.廣播電視安全播出;
6.公共文化和旅游場館(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7.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8.文化和旅游數字化、標準化建設。
(三)文化、旅游產業發展
1.文化和旅游產業扶持;
2.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
3.文化和旅游創意產品開發及產品體系建設;
4.文化和旅游市場推廣及產業項目推介;
5.文化和旅游品牌創建等項目。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科學規范、注重績效、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市業務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細則;
(二)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及重點,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
(三)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實施項目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四)公開專項資金信息。
市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及下達;
(二)組織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三)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對專項資金
績效自評的抽評;
(四)公開專項資金信息。
第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競爭類項目和非競爭類項目分別提出專項資金預算方案。
競爭類項目是指在按申報指南規定提交的申報項目中,擇優選取支持的項目。非競爭類項目是指除競爭類以外的項目,包括市委或市政府指定的項目、市級預算單位承擔的項目以及政策兌現項目等。
第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非競爭類項目預算方案、填制專項資金計劃審批單,商市財政局后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按批準的預算方案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第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競爭類項目資金支持方向及重點,發布年度競爭類項目的申報指南;并負責申報資料的受理,申報主體合規性、申報內容完整性等方面的初審。
第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聘請相關專業人員,組織成立競爭類項目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評審涉及產業補助的,評審小組成員中應包括財務專業人員。
評審小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市業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的經辦、審批人員,以及其他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受聘為評審小組成員。
第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向評審小組介紹初審情況和扶持政策。
評審小組對初審后的項目進行評審,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評審意見,形成書面評審結論。各評審人員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論,結合專項資金預算,確定入圍項目并公示。
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復審,并公示復審結論。
第十二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提出競爭類項目預算方案,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預算方案,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資金撥付和收回、項目跟蹤和完工驗收、績效評價等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市財政局建立科學、規范的項目庫,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完成具體項目的儲備、報備工作。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按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施期限為三年。到期后,市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的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可視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綜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存在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等 違法違紀行為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相關資金,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應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財政局、市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安排用于臺州廣播電視總臺、臺州日報社的補助資金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臺州市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臺財企發〔2011〕15號)、《臺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臺州市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臺財行發〔2017〕44號)同時廢止。